本报讯 为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加快探索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21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大方面14条具体措施。一是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出了对具备改革条件的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可实施降低环评文件等级、简化环评编制工作、优化排放总量管理等3条具体措施。二是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提出了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列出了16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清单,除畜禽养殖外,其余均为环评报告表类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强化环评审批服务等4项工作举措。三是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提出了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强化“三线一单”应用等3项措施。“作为跨省规划建设的指南,这份指南聚焦‘一套标准管质量’,这是示范区又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成果。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出了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等4条举措。”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表示,由于涉及领域广泛,为体现“一体化”和“高质量”的要求,指导意见聚焦生态环境,城市设计,综合交通三大重点领域。
《指导意见》为示范区的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试行政策,自今年11月15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2年,适用范围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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