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认定为工伤决定提起的上诉案件,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边某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拉水泥,押车工作日前,边某某在返回单位指派其拉水泥,押车的水泥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卞某的妻子孙某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并作出决定,认为卞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某运输公司对上述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认为卞某在事故中死亡时已年满6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应予撤销,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卞某某在乘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判决驳回原告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
本案争议焦点为卞某某造成的伤害是否已超过事故发生时的法定退休年龄人社部发〔2016〕2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个人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其伤害构成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如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死亡或者受伤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答复,卞某某受到的伤害也构成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投保工伤保险的案例很多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表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强调劳动者不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的批复精神一致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后的工伤保险责任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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