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二、实施区域
北环西路—北环东路—城东路—谭家岭东路—谭家岭西路—西环南路—北环西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附件)。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前往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西石山南路8号2楼203室,咨询电话:62838190)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一)在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工程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五、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示意图
说明:红线封闭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顺时针依次为北环西路—北环东路—城东路—谭家岭东路—谭家岭西路—西环南路—北环西路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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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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