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新闻网讯在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这是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尤其是在无信号灯的公路路口,更要提前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近日,余姚交警通报了两起在路口发生的事故,希望所有驾驶人能够引以为戒。
事故案例一:
8月8日下午4时45分许,汪某驾驶白色轿车由北往南行驶准备从村道驶入古乍线郑家路段处。在通过路口时,李某恰巧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沿古乍线北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当时,汪某的所有注意力都在观察左侧有无来车,并未及时发现逆向行驶的李某。“砰!”随着一声巨响,避让不及的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李某由于惯性直接“飞”上了轿车引擎盖,整个人表情非常痛苦。幸运的是,李某只有轻微擦伤与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余姚交警大队马渚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村道与古乍线交汇路口,设置有机动车让行标识,轿车驾驶员汪某应减速停车观察路口车辆,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而李某不仅未佩戴安全头盔,还快速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处理民警表示,根据事发路段情况结合公共视频,交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并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李某处以罚款20元。
事故案例二:
8月9日下午4时15分许,孙某驾驶轻型货车在马漕头村北区某机械厂门口上道路驶入甬余线。此时,纪某正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由于孙某的疏忽大意,并未观察到逆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
危险就发生在电光火石之间!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右侧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了剧烈碰撞,将纪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纪某头部着地,导致其颅内出血,在医院接受开颅手术后至今仍在住院治疗。
据了解,当天纪某准备购买一辆二手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他正在试驾这辆电动自行车。没想到一次简单的“试驾”行为,因为对方的大意与他的逆行,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纪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与逆行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不同于其他道路,从厂区、小区等封闭区域驶上道路,应当遵循‘借道通行’原则,让当前车道的车辆优先通过,否则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考虑到电动车逆行等违法行为,因此判定事故为主次责任。”事故处理民警解释道。
两起案例历历在目,特别是马渚的这起事故,因纪某未佩戴头盔而引起了颅内出血,至今仍在医院。出院后,他还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上述两起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主要公路与岔路的连接路口。如果事故双方在经过路口的时候,事先减速慢行并仔细观察路况,很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这对于事故双方来说,都是非常惨痛的教训。
交警提醒,经过路口时,请一定减速慢行,观察清楚路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编辑: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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